擅动特款
(清代财政管理制度)
财政管理制度。清制,凡特款支销之钱粮,该承办官于动用此款时,应先期报部听核,俟议准后方准动支。若该承办官不经报部核查,径行动用,直至奏销时始行开报,若经部照例核驳者,所驳银两即著擅动之官员独赔。如不能完缴,照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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