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假冒
(法学术语)
反向假冒,2001年《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新增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将学界惯称为“反向假冒”的行为明确为法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2013年、2019年《商标法》将其修改规定为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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