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变更
(法学术语)
人格变更是指罗马法中人的权利能力,即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有人格大变更、人格中变更和人格小变更之分。罗马公民丧失家族权而保有自由权与市民权的,称人格小变更。丧失市民权成为拉丁人或外来人的,称人格中变更,并同时丧失家族权,只保有自由权。丧失自由权沦为奴隶的,称人格大变更,并同时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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