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被译为“归复信托”、“结果信托”或“回复信托”。回归信托的主要性质为:(1)属于法定信托(statutory trust);(2)属于默示信托(implied trust);(3)属于非意定信托。回回归信托对中国的启示主要为:对信托制度灵活性的重要展示,有助于弥补中国信托法中明示信托的不足;对财产出让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措施,有助于公平地恢复待定的财产秩序;是司法权积极介入信托实务的有力举措,有助于扭转中国行政权过度干预信托实务的被动局面;具有非常可观的实用价值,可以广泛地应用于中国方兴未艾的信托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