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系直接让与物权、变更物权内容、设定物权性负担及废止物权之处分行为,如让与所有权、抛弃所有权、设定抵押权、设定动产质权(须注意,设定权利质权系准物权行为)等;准物权行为系直接变动物权以外之权利的处分行为,例如债权让与,设定权利质权等。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处分行为的设定权利“负担”与负担行为之“负担”异其所指,前者是为权利设立物权性负担,如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后者则指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