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处遇是对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在监狱、劳改队或其他改造场所所进行的工作和处理。对罪犯处遇的观念,根据不同时代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而不同。在中世纪的欧洲,罪犯被看成是违背神的意志的魔鬼,不被当作人看待,其处遇的目的是使他痛苦,把他从社会中排除出去。近代的启蒙主义、人道主义不主张这种残酷的刑罚,要求给罪犯以合法的、人道主义的处罚。自从1955年,联合国每隔5年召开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国际会议以来,对罪犯的处遇这一用语和概念就成了现代刑事思潮的中心课题之一,使之对罪犯的处遇进一步合理化,科学化,特别对于少年犯逐渐采用临床心理学的处遇技术和方法,有效地防止了他们重新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