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主义原为指称德国康德伦理思想特征的专用名词。认为康德伦理思想属于一种变相的形式主义,只注意阐明道德原则,不注意阐述道德的具体内容;只注意理性,轻视甚至完全排斥感觉经验的作用。由于他要求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要求不论是否符合个人或社会的利益,都必须绝对服从一定的道德义务,因此表明其伦理思想特征的严肃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与禁欲主义、反快乐主义有共同之处。后对该词一般作广义的解释,指伦理学中禁欲主义或反快乐主义的观点。除康德的伦理思想,还包括费希特的伦理思想以及斯多亚主义等。现多泛指在道德规范(准则)、生活方式、宗教仪式乃至艺术风格等方面严格的、一丝不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