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行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采取适当的行动,则即使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对之也不负责任的原则。最早见于1935年德国处理交通事故的判例中。这一原则的提出与汽车这一高速度交通工具的普遍化有着不可分的联系。由于近几十年来汽车数量在西方国家的剧增,道路交通曰趋拥挤和复杂化,而高速度的道路交通在为社会生活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危害人们生活安全的高度危险。为了发展交通事业和防止危险,人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而信赖原则就是信赖他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为原则,即在驾驶汽车等高速度交通工具时,不必把时时刻刻防止他人违反交通规则作为自己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