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规则在国际上的解释为,允许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的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累积规则在国内的解释为,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的非原产的材料而加工产品并不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国内外定义尽管措辞不同,但都包含了以下基本要素:(1)享受优惠的出口国使用了非出口国原产的部件;(2)这种部件在该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3)由此而生产的产品并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国际上通常将累积规则分为三类,一是双边累积,二是对角累积,三是完全累积或充分累积。除此之外还有两种不常用的类型,一是单边累积,二是地区累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