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证据亦称形式证据制度或法定证据制度。封建社会诉讼法律关于证据规则的一种制度。指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使用规则,法官在断案中只能按照法定条件,而不能主观能动地去认识与运用证据。这种制度主要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最早由1532年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规定。形式证据制度是形而上学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即被自由心证所代替。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