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期间,又称“可变期间”。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对进行某些诉讼行为所指定的期限。例如:法院指定案件延期审理的日期等。特点:人民法院不但有权决定期间的长短,而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缩短或者取消原来指定的期间。要注意三点问题:(1)指定期间要明确、具体,以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遵照执行。(2)指定期间应当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法院和当事人能否在指定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同时又不致于拖延诉讼,影响结案。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不要轻易变更,以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严肃性。(3)法院不能超越指定期间的范围,随意指定;特别对法定期间,法院无权变更,否则就会造成不良后果。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执行情况,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