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教师是指香港具备相当条件或资格的教师。根据香港《教育规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注册为检定教师:(1)有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学位,且持有认可的教育文凭、证书或类似的教学资格;(2)有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教育学位;(3)有香港大学或香港中文大学的认可学位及被认可的 3 年教学经验;(4)有香港政府发出的教师证明书;(5)有香港政府师范学校证明书及被认可的 5 年教学经验;(6)有香港政府夜学院教师证明书及被认可的 5 年教学经验;(7)教师完成一项认可的训练课程,笔试及实习合格,并有认可的教育经验而获香港教育署发给的“合格教师”证明书;(8)教育署长认为相当于上述 7 项中任何一项资历的其他教育训练及经验;(9)取得“准用教师”资格而具有 10 年认可教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