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契约是古罗马国家的一种契约形式。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而成立的契约。共和国后期出现,因签订手续简便,曾广泛流行,罗马商业生活中重要契约基本上均属此类。分为:买卖、租赁、合伙、委托4种。买卖契约是适用最广的合意契约之一,由当事人一方交付物件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最初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后当事人常以订立字据为合意证明。东罗马帝国时,这种根据合意制成的字据成为买卖契约的必要条件,未立字据的契约无效。罗马法的租赁概念很广,包括物件、雇佣和承揽。2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某种共同事业,并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称为合伙,包括共有合伙、特业合伙等。委任是当事人一方无偿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契约,罗马法中对委任的种类、当事人间的义务等均有规定。合意契约对后世国家,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约制度影响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