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磋商,是指行政合同缔结方式之一。行政机关自由地与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协商、签订合同。这种缔约方式,行政机关有着极大的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权,通常法律加以必要的限制。一般适用于下列事项:(1)研究和试验合同。(2)招标和邀请发价未取得结果的合同。(3)情况紧急合同。(4)需要保密的合同。(5)只能在某一地方履行的合同。(6)需要利用专利权或其他专有权利的合同。(7)需要利用特殊的和高度专门技术的合同。直接磋商友式适宜于选择能够得到高度信任和技术力强的当事人,但容易受到合同对方当事人的限制,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和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签订合同。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 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