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上引礼入律,形成许多新的法律原则或制度,使由汉朝开始的礼法结合得到进一步发展,“八议”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大地主垄断国家政权,他们的经济、政治特权,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他们可以随意杀害或惩罚劳动人民,任意侵夺劳动人民的财产、奴役和剥削他们,而地主官僚贵族就是犯了死罪,也可以不受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