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并以建设项目为目的,从事项目管理的最高权力集团或组织。一般情况下,项目法人是由项目投资方派代表组成的董事会,由董事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领导班子,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管理。因此,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处于中心地位,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的建设是由国家投资,按指令性计划下达建设任务,项目运行和亏损全部由国家承担。也就是说,无人承担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这种没有项目责任的体制明显适应不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把一个项目建设和管理好,最重要的是理顺项目投资管理体制,明确建设项目全过程的责任人。所以为提高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