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纳税是我国关税的缴纳方法之一。指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合同货物集中向中央金库缴纳进口关税的一种方法,其具体程序是: 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进口的合同货物,一律根据国家有关税法和货款单据计算税款,在向订货单位收取货款的同时,将税款数额填写在收取货款的单据上,订货单位收到该项单据后,连同货款将税款一并通过银行划拨到总公司帐户上; 总公司再将税款汇总集中缴入金库。采用集中纳税方法,可以简化纳税手续,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也便于订货单位及时地进行经济核算。集中纳税,指对少数中央部、局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局直接纳税。这些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如对铁路运营(不包括铁道部直属独立核算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等,分别由中央各部、行、总公司集中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