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但是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没有这样一种制度,不过,近年来,在各种国际、区域司法机构乃至一些贸易协定中,“法庭之友”的应用日益广泛。虽然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一些案例中不时面临“法庭之友”制度,但是在WTO中,“法庭之友”是一个全新的议题,因为无论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还是其附件都没有提及“法庭之友”,而且对于是否应在WTO争端解决中采纳“法庭之友”制度,WTO各成员立场迥异,而实践中“法庭之友”向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的情况却层出不穷,“法庭之友”因而成为多哈回合各方瞩目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明确“法庭之友”性质及其在WTO争端解决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积极参与新一轮多边谈判,以及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