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管辖是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事务上的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的规定:1.公证事务一般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华侨、港澳同胞申请办理结婚、出生、亲属关系等项公证时,可以向出境前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2.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3.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