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培养,为特定地区、部门或单位招收和培养学生的制度。属国家任务计划招生的一部分。可实行在指定地区、部门或单位定向招生的办法。录取分数线可略低于非定向招生的标准。学生毕业后须按计划到指定地区、部门或单位工作。目的在于使边远地区、工作环境较艰苦的行业和急需某些人才的单位能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所需毕业生,并增强招生、毕业生分配的计划性,使培养工作更有针对性,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参见“定向招生”。凡属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人才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相关人才。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