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态度,是指证人陈述感知、记忆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时所持的一种心理倾向。持诚实态度、作实事求是陈述的证人提供的证言较可信。持不诚实态度,有意作与感知、记忆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不符的陈述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可信。其表现主要有三种:(1)夸大。为使被告人受更重的刑罚处罚,或赔偿更多的损失,或出于哗众取宠,故意夸大事实。易被证人夸大的事项有犯罪嫌疑人人数、犯罪嫌疑人的表现、犯罪手段、犯罪造成的后果、证言的根据、现场情况等。(2)隐瞒。为庇护或同情犯罪嫌疑人,有意隐瞒犯罪事实和情节。具体表现:明知案件事实,却推说不知;将未遗忘的事实说成已经遗忘或记忆不清。易被证人隐瞒的事项:犯罪嫌疑人人数、证言的根据、证言的范围、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3)倾向性。证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且是非尚不清时,证人易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有时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毫无关系,但出于同情,或与犯罪嫌疑人观点相同、处境相似、同行、同乡等原因,也可能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