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侵权,即指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有人将其概括为善意侵权。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仍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我国专利法将这种情形具体规定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行为。在这里,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和销售。对于制造或者进口等,依照现行法行为人应当或者有义务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否专利产品。在法律上,专利公告的有关程序提供了了解专利状况的途径。有关厂商在制造或者进口产品时应当了解该产品在专利法上的状态。专利法虽然对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也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认为这种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只是对在其不知情的期间所为之行为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