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发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待(授权)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票据为要式证券,一般应按法定要求填写签发,否则票据无效。空白票据是其例外。它常常是因经济上的需要,发票人在发票时不能确定某项必要记载事项而又必须将票据交出,故先行签发票据,交由持票人以后填补。持票人之所以能填补空白,是由于发票人的授权行为。它与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不完全票据不同。后者的发票人并无使之在补充后生效的意思,故此无效。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要式证券,依照票据法的一般原理,也就是票据法的确定原理,法定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但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1)空白票据在票据法上不具有一般性,只具有特殊性,它只是票据法上一种确定原则例外的法律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