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是在某飞行器型号合格审定后,由适航当局针对在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包括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载设备)上发现的,很可能存在或发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它民用航空产品中的不安全状态,所制定的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的文件,其内容涉及飞行安全,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针对在民用航空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状态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检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颁发适航指令是中国民航局所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之一。中国民航总局在CCAR-39和AP-39-01中明确规定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而且都是民用航空规章第39部的一部分,并且明确要求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任何人不得使用。因此,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单位以及使用和维修单位必须保证适用的适航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正确执行。对适航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必须在期限内完成,若因未按时执行或完成适航指令而发生影响飞行安全的事故,由适航指令所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或维修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