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职权是审计组织、机构的责任和权力。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是由《宪法》和国务院有关审计工作条例规定的。其职权范围主要有:(1)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产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2) 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3) 责成被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4)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5) 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6) 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以及社会审计组织的职责权限由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