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承保书条款规定的见单索款请求或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款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独立承诺。在国际惯例中,独立担保包括独立保证(又称独立保函或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形式。独立担保吸收和借鉴了信用证的运作机制,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履行之付款承诺,从而不同于传统的从属性担保。独立担保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担保的最严厉挑战和最重要创新”,是“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关于独立担保,在不同的法律文件和著作中有称为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有称之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备用信用证担保等,也有表述为银行担保、抽象担保。《ICC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指南》中将其定义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或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的承诺。”但独立担保的内涵,国内外均未见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而言,独立担保是保证人应申请人?主合同的债务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主合同的债权人?作出的,表示在受益人向其提出索赔并提示一定的单据时,立即无条件地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