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 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责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人。作为宪法基本原则的法治原则,它要求以法律制约权力。法治,在制皮上起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控制。英国1215 年首创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先河。近代宪法也是在控制国家权力的基础上一步一步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费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