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联立是指数个合同“不失其个性,而相结合”,即依当事人意思,多份合同间具有一定依存关系的结合,一个合同的效力依存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当数个合同构成合同联立时,其中一个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时,另一个合同应当同其命运。合同联立是以满足当事人不同的利益需求而另创设的新形态合同,此类新型合同随着交易形式而逐步固定化和类型化。如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当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时,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即融资物买卖合同与融资物租赁合同在效力上应共命运。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构成合同联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