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减损(existimationis minutio) 亦译“令名减少”。指缺乏健全的声誉。罗马人重视名誉,若名誉有亏,则所享受的权利亦受限制。名誉减损的种类有三种:(1)不能作证(intestabilis),(2)丧失廉耻(infamia),(3)污名(turpitudo),亦称“事实上的丧失廉耻”。(1)不能作证(intestabilis),指在要式行为中的证人事后拒绝作证或以文字侮辱他人的,即丧失作证及请人作证的资格。古罗马的重要法律行为均须由证人作证,故不能作证即意味着剥夺其人的权利能力。(2)丧失廉耻(infamia),指因犯某些罪或从事当时罗马社会认为是下贱职业等的人,由监察官、执政官或大法官剥夺其某些权利的一种处分。丧失廉耻者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和元老院成员阶层结婚,不得代一般人或请他人为自己进行诉讼。(3)污名(turpitudo),亦称“事实上的丧失廉耻”。指虽未经官厅宣告,但因行为卑劣,为人们所不齿的。有污名的人不得任监护人、证人等,家长把女儿许配给有污名的人,女儿有权拒绝;遗嘱人排除兄弟姐妹而令有污名者为继承人时,其兄弟姐妹得诉请撒销其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