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登记
(社会科学术语)
宣示登记是指登记不作为权利得丧变更的依据,其作用仅在于向外宣示标的物的权利状态。此种登记模式,首创于法国,并为日本、意大利、比利时和西班牙等国采用。宣示登记并不强制权利人进行不动产登记,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办理。权利的得丧变更,依据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即可确定,登记只是为了向公众昭示不动产的权利和负担情况。如前所述的在不动产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参照不动产管理的船舶和航空器,均采用此种登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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