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长制”,即由湖泊最高层级的湖长担任第一责任人,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县级及以上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湖泊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是将理顺管理关系和管理的体制湖长制是“河长制”基础上及时和必要的补充,其实施有利于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形成,有利于建立流域内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共建关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故逐步在中国国内推广。2018年9月,河北雄安新区成立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陈刚任组长。10月,在浙江绍兴发布了全国首个《湖长制工作规范地方标准》。 2019年1月24日,水利部副部长魏山忠在全面建立湖长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国已全面建立湖长制,在1.4万个湖泊(含人工湖泊)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2.4万名,其中,85名省级领导担任最高层级湖长,此外,还设立村级湖长3.3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