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是对不够适用劳役刑的轻罪犯人限制剥夺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拘役刑是对不够适用劳役刑的轻罪犯人限制剥夺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西周拘役刑又称嘉石拘役。嘉石是一种有纹理的大石头,树立于京城外朝门左侧。凡处拘役刑者,先罚坐嘉石反省思过,再交司空强迫从事劳役。《周礼·秋官·大司寇》载:“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别罚坐嘉石三、五、七、九、十三天,拘役三、五、七、九个月至一年,期满后交当地基层官府监督管理。这是我国最早的拘役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