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慑论是指西方犯罪学关于犯罪不预防的一种理论。主张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以对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它的基本前提是犯罪人在犯罪之前总是要在犯罪利益与刑罚之苦之间进行得失权衡。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曾盛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威吓主义,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犯罪古典学派则提出了与之完全不同的,以罪刑等作为特征的刑罚威慑论。古典学派的威慑论显然遭到了后来的实证学派的否定,但是在西方国家仍有影响,并且近年来有逐渐抬头的趋势,出现了带有折衷倾向的新古典主义。恐吓论是一种颇有争议的理论,有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刑罚威慑不但不能预防犯罪,反而会制造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