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是指卖淫者为获取报酬而无选择地与其他人进行以及提出或同意进行非法性交活动的行为。除公开的卖淫外,根据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开办和经营妓院的,房屋的所有人、保管人等许诺将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作为卖淫场所的,为卖淫获取报酬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游荡等行为,同样成立此罪。英美法系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卖淫罪属于轻微的犯罪,或一般违法行为。由于卖淫罪是一种无被害人犯罪或自愿被害人犯罪,所以近代以来,有些人对法律禁止卖淫罪的意义表示怀疑,主张废除,实行非犯罪化。英美等国有些地方已在法律上将卖淫罪废除,或者名存实亡。广义的理解为,卖淫一般是指补偿既非属于性欲方面的又非属于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为,具体来说即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报偿或乐趣而从事的性行为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性欲或感情方面的报偿或乐趣必须是来源于性行为本身。因而出于其他任何别的目的、动机、原因而与他人进行的性行为均属于妓女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