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丁税是我国古代采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地指土地,丁指人丁,即是按照土地和人丁进行征税,这种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复性。我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安史之乱以后,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少纳税,叫两税法.纳税分为土地税(田赋),人口税(户税)和杂税等。明中期推行一条鞭法,清朝初年康熙帝为了鼓励垦荒,发展农业生产,于1712年(康熙51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就以上一年(康熙50年)的人丁数(24621324人)为征人口税的数额,以后滋长人丁,不再加人口税。因为丁税数额固定了,到雍正帝时,就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统一征收,叫做“摊丁入亩”,征的税叫“地丁银”。所以,地丁银既不是取消人头税,只征土地税,也不是按人口和土地的多少统一征收白银,而是把丁税(固定的数额)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赋税(税种减少)。 就是说,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按人丁和田亩多少征银。摊丁入亩是将丁税平均摊入田赋,统一征收地丁银,废除人头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