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权是指从事经营的组织或个人能够拥有顾客群,并开发或经营能吸引顾客群的顾客信息、“营业资产”的权利。顾客权的主体包括从事经营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顾客权客体是多样的,顾客权必须同商人的商事营业活动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具有依附性。顾客权的主体特指从事经营的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首先,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商事主体享有顾客权体现为在商业经营中顾客具有商业价值,并构成商事主体经营的商业资产的一部分,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其次,民事主体享有顾客权。在这里,民事主体指的是特定商事主体以外的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如单个农户或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医生、记者或公务员等不从事经营的自由职业者。在过去,顾客群是不可能转让的,但是现在这种观点原则上已被推翻。例如,在民间和社会生活中,从事农业者,尤其是自己销售水果和酒类时,可能拥有固定的顾客群。如果他不再自己从事对水果和酒类的销售,他可以通过将他的客户群介绍给其他同类销售者而获取报酬。在德国,公证人可以将其顾客合法地推荐给其继任者。又如各国出租车司机虽然无权将顾客介绍给他人载运,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7)可见,民事主体也享有顾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