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满洲贵族统治地位,清朝特设“官缺”制度,所有官职岗位分为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不同官缺只能由本族人出任或补授。清朝官制形式上标榜满汉一体,中央六部长官设满汉复职,但实权操于满官之手。作为要害部门的重要职位,如中央理藩院、宗人府及掌握钱粮、火药、兵器的府库全部为满官缺,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参赞大臣、盛京五部侍郎等也全部是满官缺;而地位卑微的小官职,如迎来送往的驿丞全为汉官缺,不得任命满人担任。地方督抚、司道、总兵、提督等虽满汉兼用,但近畿和要隘多用满官。康熙时汉人督抚“十无二三”,乾隆时巡抚“满汉各半”,但“总督大都是满人”。直到咸丰以后,由于在镇压太平天国的过程中力量得以壮大,汉官在地方大员中才渐居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