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又称"海难救助"。是指靠外来力量在海上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施行的救援。施行救助的外来力量可以是从事救助工作的专业救助公司,也可以是邻近或过往的船舶,包括姊妹船。1981年救助公约草案将海上救助的对象扩大到危险中的任何其他海上财产,以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名词详解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目的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