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是海上运输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特殊情况,对船舶、货物和预期运费构成的共同威胁。船货以及运费遭遇共,危险是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之一。如空船遇到海难时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船上物件,为抢救船上所载某一种货物所支出的额外费用,均不构成共同海损。因为这种危险并未造成对船货等的共同安全的威胁。共同过错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均具有过错的主观心理状态;它既可表现为共同故意,也可表现为共同过失。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数个违法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某一违法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在此种情况下,区分连带责任人的过错性质和过错程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