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是由建设项目承包商申请,并经业主批准而正式进行拟建项目永久性工程施工的报告。据国际惯例,没有业主批准的开工报告,承包商不得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如承包商未提出此报告,业主工程师照样可以按合同规定时间下达必须进行的永久性工程开工的开工令。得此命令,承包商必须有令工程师满意的要素投入施工现场。在开工令规定的日期,承包商不能按开工令要求开工,或只是象征性开工,都将视作违约。编辑本段定义(1)总体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 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3)中间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