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战犯,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战争罪的战犯。二战结束后,为惩治德、日战争罪犯,盟国先后公布《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组织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开创了通过国际司法机构,追究战犯责任的先例,这两次审判确立的一些规则,被沿用至今。盟国对欧洲、远东战犯的定义是一致的,其中“远东战争罪犯”分甲、乙、丙三级。犯“破坏和平罪”者为甲级战犯,“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种经宣战或不经宣战之侵略战,或违反国际法、条约、协定或保证之战争,或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主要为原日本军政领袖。犯“战争犯罪”者为乙级战犯,系有“违反战争法规及战争惯例之犯罪行为”,多为未能约束军纪的带兵将领。犯“违反人道罪”者为丙级战犯,系在“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之杀害、灭种、奴役、借暴力强迫迁居,其他不人道行为”,被指控者多为暴行实际实施者。甲级战犯交国际法庭审判,乙、丙级战犯由受害国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