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由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本罪的罪名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本词条内容已经过时,请查阅污染环境罪的词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