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司法机构)
洞口县检察院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维护清廉公正的经济环境为首任,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检察院已建设成为一支团结、坚强、务实、廉洁的领导班子集体和一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检察官队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1952年3月,洞口县设立了检察署(虚设机构,未正式办公)。1955年8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成立。1975年1月,根据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宪法规定,取消检察机关。1978年12月洞口县人民检察院[1]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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