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控制权/索取权(residual rights of controlclaim),经济学-经济学-比较经济学-〔企业、市场与组织〕-不完全契约-剩余控制权/索取权,当一份合约没有明确规定某些资源在特定情况下该具体如何使用时,对这些资源实施具有支配的最终决定权。人们在签订一份合约时,往往很难列出未来出现的所有可能性。当在履行合约中出现未尽事宜时,若缔约中的一方具备最终决定权,则称该缔约方拥有相关资源的剩余控制/索取权。在美国经济学家S.J.格罗斯曼(Sanford J. Grossman,1953~ )和O.哈特(Oliver Hart,1948~ )看来,占有了剩余控制权,实际上就相当于拥有了一个组织或资产的所有权。当缔约一方拥有剩余控制权后,意味着其他方就丧失了剩余控制权,相应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会受到影响,因此如果不能合理地配置剩余控制权,就会导致对资源配置效率的扭曲。剩余控制/索取权属于不完全合约(incomplete contracts)理论中的概念,并与企业的最优规模以及企业整合(integration)问题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