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法学术语)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他人妨害时,有权请求除去妨害。排除对占有的妨害,可以用私力对抗的方式,超出了“即时”行使的界限后,只有通过公力请求排除妨害。由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生活空间的公共化,一人的物或事常常需要获得他人的容忍,所以一定限度内影响他人的不成立妨害。占有妨害有动的妨害和静的妨害两种(垃圾倾倒行为和倾倒后形成的状态),可结伴而生,可单独存在。静的妨害多指因动的妨害而生的结果或影响的持续存在(起诉时,动的妨害大多已经停止),也有第三人或自然力引起但相对人应负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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