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金融监管体制是由银行检查总署负责对受银行法管辖的所有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银行检查总署是一个多位一体的机构,所有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设立、业务范围、股东审计师的聘任、审计部门设置等都在其管辖之内。银行检查总署每年至少向加拿大财政部通报一次所辖各银行的财务状况,并针对申请注册的新银行的一些情况向财政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各家银行严格遵守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律要求银行检查总署每年至少对每个银行进行一次检查评价,重点是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银行检查总署的官员有权调阅被检查银行及其并表企业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内部文件。银行检查总署与银行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外部审计师保持日常联系。对银行外部审计师的任命和管理,银行法中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财政部有权撤销银行股东对审计师的任命。银行审计师的基本职责之一是通过对业务活动的审查,印证银行向股东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根据要求,审计师也可就银行涉及债权人和股东资金安全的有关事项向监管当局提交专题报告。监管当局有权要求审计师扩大常规审计范围,或责成审计师就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