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分类经营,指中国出口商品分类对外成交。根据外经贸部1981年12月制定的《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从1982年起,出口商品分为3类经营。第1:对少数大宗的、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出运要求的出口商品,主要是一些初级产品和原料性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经营,或组织统一对外成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货、履约,或由内地省拨交口岸对外交货履约。第2类:对各地、各部门交又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经营出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第3类: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经营出口。1984年对出口商品的经营又作了进一步改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际上竞争性较强的大宗出口商品,以及国际间协定贸易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其余商品由地方分公司、口岸分公司、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大的生产企业经营,或者组成联营公司成交,总公司也可以代理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