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甲国国家或国民因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乙国国民造成损害,如果乙国国民在甲国未用尽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救济手段,则乙国国家不得运用外交保护权提出国际求偿要求的原则。卡尔沃主义(参见)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即使两国间已有通过国际法院解决彼此间争端的协定,但在以私人所受损害为起因的争端中,如果私人尚未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国际法院将不受理其申诉。该原则只适用于私人权利受到侵害的场合,如果受害者是外交使节等国家公职人员,则不适用该原则。西方国家常以当地没有救济手段,或虽有救济手段但不可能指望以此获得适当救济,或虽竭尽全力也显然无效等为理由,排除该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