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台湾监察御史为台湾地区在清朝时期的1722年-1769年期间,设置于台湾的监察御史。18世纪,台湾之行政区划为台湾道,而与其他省道相同,巡视台湾监察御史通常为满人及汉人各一。监察御史为清朝监察机关官职。巡视台湾御史官职品等为从五品文官,品等虽比台湾道道员的正四品低,不过官小权重。不仅可对台湾道所属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台湾道所属行政官员之权利,除此亦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台湾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其体制性质类似台湾地区今“监察院”。1722年开始派任的巡视台湾监察御史,初期以赴任派实为原则,也就是留台者必须等接任者方能卸任。1751年起,改“著三年,事竣即回,不必留驻候任”。1769年,巡视台湾监察御史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