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制度控制(contaminated site institutional control),工学-环境科学-土壤环境保护-污染场地管理,通过各种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土地利用控制、契约、公告等),确保工程控制措施有效实施,对于那些没有或缺少工程控制措施的场地,通过限制土地利用、资源利用,或提供信息等方式,限制或指导污染场地内部及周边人类活动。在一些污染场地治理活动中,如污染土封存、建设防护设施、监测自然衰减、长期的地下水处理或污染修复等过程中,均需要一些制度控制措施。常见的污染场地制度控制措施包括:①产权控制。基于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可能会影响修复效果的活动,限制使用资源,避免场地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也可以在场地操作和维护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常见的管理途径包括地役权和契约。若有从事产权控制中禁止的活动,产权控制的受让人可以对其提出法律诉讼;政府部门应帮助执行和维护产权控制。②政府管制。通过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控制土地和资源的利用,包括区域规划限制、开发建设限制、国家和地方地下水使用规范,以及行政征收、废物排放许可、危险废物登记、钻井许可、批复等行政管理手段。